境外注册公司能否在德国内弃取重组范例或驱动收歇范例?
若番邦注册公司的中心利益场合地(COMI)位于德国,则该公司也可在德国驱动收歇或重组范例。凭证《欧洲收歇条例》(European Insolvency Regulation, EIR),关于其他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的公司,其注册地推定为中心利益场合地(COMI)。为防护逝世挑选法院的行径,若公司注册地是在肯求收歇前三个月内升沉至另一欧盟成员国的,则该推定不适用。
关于在欧盟除外地区注册的公司,若其注册地或主要筹谋看成场合地位于德国,则可在德国驱动收歇或重组范例。
若债务东说念主的中心利益场合地(COMI)不在德国,但在德国领有部分钞票,则可针对这些钞票驱动仅限于该部分钞票的次级收歇范例(即 “腹地范例”)。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近期作出裁决:若债务东说念主同期向某非欧友邦家法院和德法则院肯求驱动收歇范例,且德法则院对该肯求的裁决早于非欧友邦家法院,则德法则院领有外洋统辖权。
在其他辖区驱动的重组或收歇范例,在德国事否有可能获取承认?
在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驱动且被列入《欧洲收歇条例》(EIR)附件 A 的范例,在德国均会得到承认。
在非欧友邦家驱动的范例,在德国经常也会得到承认,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凭证德法则律,驱动该范例的非欧友邦家法院不具备统辖权;
2.承认该范例将导致昭彰违背德法则律基本原则的遵循天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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